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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栖霞市政府工信局行政干预司法,管理人滥用职权,栖霞法院不监督不管理

2023-01-09 来源:未知阅读: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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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新联盈是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源纺织)破产清算一案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目前,此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已超过6年不给处置担保物,给我们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失,针对此情况,现实名举报栖霞市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和栖霞人民法院严重渎职、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及栖霞市政府、工信局“行政干预司法”等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和处理。

2016年6月22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对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4年9月10日,栖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栖霞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6651477.54元及利息和2011年7月1日后欠费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前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根据社保法及社保条例规定说明在此之前不欠费)。

2016年6月30日栖霞市人民法院指定栖霞市行业管理办公室于忠慧、栖霞市松山街道工委副书记张文、栖霞市劳动监察处主任李广达、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姜雨忠、栖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柳利明、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于洁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并担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通信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A座7楼,邮政编码264000,联系电话15615555065。

2016年12月5日,管理人对我司债权确认:栖金源破审字第289-1号、2号、3号、4号四份债权确认书总计确认债权数额51798948元,其中优先受偿金额3800万元,分别对应抵押物栖国用(2011)280832号土地使用权、栖国用(2011)280159号土地使用权及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838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9987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9988号。管理人工作不认真,实际漏掉我司与交行有重合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6年来也从不对重合面积判断归属和分拆,严重渎职。

2016年12月23日9:00在栖霞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上为此案的背景情况,有关破产管理人、栖霞人民法院、栖霞市政府以及工信局等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栖霞人民法院随意指定、更换管理人,严重违法。

1、指定管理人不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但是栖霞市人民法院却通过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方式,规避通过公开途径选择管理人。

2、更换管理人严重违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更换管理人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另外,2022年11月22日,管理人新任清算组组长、栖霞市工信局副局长毛伟鹏出示了一份授权书,这是管理人第一次给申请人看,出具的是管理人聘任山东昊言律所三位律师协助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宜。授权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认为:1、该委托书是否后补无法确认,因公章就在山东昊言律所管理;2、该授权委托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管理人委托同专业人员需要列支费用的,需要债权人会议批准;3、山东昊言律所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需要回避;4、2016年山东昊言律所就有去栖霞市国土局查询档案行为;5、管理人选拼律所需要走公开程序;6、该时山东昊言律所作为山东省高院公布的三级管理人,而山东西政律所是二级管理人,难道一个同是法律专业的二级管理人还有处置不了的事情需要一个三级管理人协助?三级管理人水平比二级管理人高?该案件也不是一个三级管理人可以胜任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7、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申请人同时也是破产案件的债委会主席,居然是第一次看到此文件。

2016年12月23日9:0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山东西政律所于洁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但是,管理人于2017年7月5日致工商银行栖霞支行函中明确:请尽快联系破产管理人王培浩律师13305350038;2016年9月14日栖霞国土资源局给山东昊言律所出具了土地查询证明。这些事实证明,山东昊言律所的王培浩律师实际是清算组成员、破产管理人。(2016)鲁0686民破2-2号证明,清算组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会议,同意于洁律师辞职并推荐王培浩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2020年8月26日,栖霞法院才下发指定王培浩律师为清算组成员的决定书。以上事实证明清算组成员由于洁律师更换王培浩律师没有经过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程序严重违法,2020年8月26日前,王培浩律师在金源纺织破产一案中的有关活动不合法。

3、山东西政律所、山东昊言律所与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工信局、管理人百般包庇。在我司向法院及管理人实名举报山东西政律所、山东昊言律所王培浩律师成为清算组成员及与于洁律师存在非法转让管理人职责时都不调查,包庇违法行为,另外山东西政律所、山东昊言律所与破产企业债权人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存在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法院于管理人及工信局还是千方百计包庇,在王培浩律师害怕了主动辞职时还不允许其辞职,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另,王培浩律师多次在管理人组织的会议上满口谎言,2022年10月在工信局王海军局长办公室甚至把自己说成山东西政律所律师,隐瞒其山东昊言律所律师身份,多位清算组成员在场,申请人也有现场录音。

二、栖霞市政府、工信局“行政干预司法”

1、时任栖霞市市委书记亲自到银行人为干预债权转让,给债权变更设置重重障碍,更是亲自带队去某银行烟台分行兴师问罪。

2、清算组除一名社会律师外,其余皆为相关部门领导,包括清算组组长在内,一切行动都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时,栖霞市政府、工信局相关领导一直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为名,恶意拖延,导致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超过6年不给处理。

3、栖霞市政府、工信局、清算组等人员一直逼迫我公司低价转让债权,否则就利用诸如职工债权、税费、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事情逼迫我公司,我公司提出一切依法办时,其又提出不要跟一级政府对抗的意味不明的话语。

二、确定管理人报酬不合法

1、管理人确定担保物管理工作报酬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第13条规定,担保物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的报酬数额,管理人应与担保权人协商,但是,金源纺织管理人将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管理人确定担保物管理工作报酬的数额违法。

根据(法释〔2007〕9号)第13条规定,管理人在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之后可得到的报酬,不得超过同等价值非担保财产管理人报酬的10%,即不得超过该解释第2条标准的10%,在(2016)栖金源破字008号《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第四条—管理担保物费用中,管理人按照(法释〔2007〕9号)第2条的标准收取报酬,严重违法。

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有担保标的物的管理人报酬。

三、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管理人拒不改正。

1、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未公开进行,也未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

2、2016年12月17日,烟台兴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兴润专审字(2016)077号《审计报告》,报告中在建工程56520893.36元、应付职工养老金及工资24074153.62元无事实依据,审计公司拒不提供提供审计底稿。

四、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管理人拒不改正。

1、管理人选聘评估机构未公开,也未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

2、2016年12月16日,山东亨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亨泰房估(2016)-Z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查询证明部分错误,2016年9月14日,栖霞市国土资源局给昊言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栖国用(2011)280831号土地,面积98350平方米,已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栖霞法院(2013)栖执字第9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登记到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缺少栖国用(2014)280159号土地。2020年3月23日,山东亨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亨泰房估(2020)-Z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继续沿用原来错误的国土资源局证明文件。

3、2016年12月10日,烟台华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烟华达资评报(2016)第110号的《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拟了解资产市场价值所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资产价值评估认定报告书》中厂区内存货和固定资产价值为1158.25万元,没有列明存货、固定资产价值明细及处置情况。

4、确定抵押物价值不合理。

《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1992年3月8日,国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2014年3月28日,栖国用(2014)第280159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2014年7月1日,栖国用(2011)第280833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839号也应于同日设定抵押。交行抵押房产位于工行抵押土地之上,因工行设立在先,根据上述法律、规章规定,交行抵押无效。至今六年了,清算组成员作为各部门精英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都发现不了这方面问题,证明他们没有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5、因为《土地抵押合同》中都明确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从物和从权利一并抵押,因此,《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情况工作报告》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单层钢结构锅炉房两幢、单层混合结构配电室一幢、单层钢结构车间一幢、单层混合结构传达室一幢、两大型车间连接通道等无证房产和第4项附属设施围墙、水井、路面硬化及蜀桧、松树等树种478棵均属于控告人的财产。

五、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会议纪要》)第25条中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该条确立了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原则,进而明确了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的个别清偿权利。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无权决定担保权标的物的处置,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016)栖金源破字011号《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却规定“第五条变价预备措施:对于拟公开拍卖的资产,如若遭遇流拍,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操作,但不受拍卖次数限制,直至全部破产财产变价完毕。第六条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对于已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按照财产性质及状况,根据上述变价方案进行处置”。该《财产变价方案》严重违法上述法律、司法解释。

六、管理人弄虚作假,违反勤勉尽责、忠实义务

1、拖延变更债权人

2019年5月份,我司收购银行债权,联系管理人变更债权人,债权人一直拒不给予变更,直到2019年12月10日,管理人才同意给进行变更,致使控告人不能及时行使诉权,严重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履行通知义务。

控告人系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2021)鲁0686民初60号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力钢构)诉被申请人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由于永力钢构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钢结构的5万锭纺纱车间是控告人的抵押物,控告人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管理人应该通知我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但是管理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致使控告人无法行使诉权,严重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3、清算组虚构债权

破产裁定书中明确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1月11日,从2013年开始拖欠职工社保、工资、利息、滞纳金、赔偿金等,而清算组却称职工债权产生在2007年之前,称在担保债权之前优先受偿,烟青公司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据被拒绝。清算组声称烟台金源欠2007年之前职工债权,那么在2013年11月份之前为什么不清偿?根据社保法和社保条例,社保非只要不是不可抗力下是不允许拖欠的,2010年12月27日烟台金源进行了减资,为什么不用减资的几千万去清偿之前拖欠的社保费?债权人多次索要,管理人拒不提供金源纺织自1998年——2022年10月份的所有社保交付记录,拒不说明其一直不缴纳社保和选择性缴纳社保的原因。

4、虚构交易税费。

清算组称除契税和印花税外还需要缴纳450万元,我公司则表示, 32700平方米厂房,154亩地,已经建成近10年,抵债价格约3300万元,现在买和建都盖不起来,如何有增值?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哪里来的那么高的价格。况且,我公司是抵押债权,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抵押后产生的税款,根据税收法定和优先受偿权,都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清算组拒不说明415万以物抵债税费计算依据,如此无理行径,简直贻笑大方。

5、管理人滥用职权并怠于履行职责。

我公司抵押物与交通银行烟台分行抵押物有重合,交通银行烟台分行抵押物房产坐落于我公司抵押的土地之上,我公司抵押在先,根据《物权法》土地抵押的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之规定,重合部分抵押物应该归属我公司的抵押权,但是由于管理人律师王培浩所在律所常年与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存在合作关系,管理人一直不给处分该重合部分抵押物,属于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

6、管理人拒不向我司提供与我司有关费用的证据。

我司多次索要,债权人一直拒不提供。

针对管理人抵债费用的申请人意见。

1)审计费、评估费不符合市场收费标准,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为管理人私自聘请,未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建议重新通过市场公开招标形式重新定价;

拍卖费:以物抵债不需要支付拍卖费;

管理人报酬违反最高院规定。首先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担保物的管理人报酬;其次担保物的管理人报酬最高院有最高上限;第三根据烟青公司与管理人打交道看,律师在其中承担的工作量不足管理人工作量的20%,有所有微信联系和电话联系为证,建议管理人报酬取正常管理人报酬的2%;

破产案件受理费可根据最高院收费标准支付属于担保债权人部分;

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烟青公司部分,可先提存,然后再根据判决情况具体支付,烟青公司以向烟台中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

2006年8月之前职工债权纯属虚构。首先,破产裁定书明确破产企业注册成立于2010年1月11日,欠付职工债权为2013年11月份开始,且社保中心还有自2011年7月1日之后收取滞纳金情况,根据《社保法》规定,非不可抗力时不允许缓缴、减免,足以证明不存在2006年8月之前职工债权。其次,退一步讲,2006年8月之前有职工社保等职工债权,那么在企业正常时为什么社保部门不收取?社保法明确不允许缓缴和减免,社保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那时干什么去了?2010年12月27日还有一次减资行为,为什么不把欠付职工债权清偿减资,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职工保障问题是社会性问题,不能靠掠夺民营企业来保障,而是应该由政府的社保部门承担责任;

留守人员社保和工资、其他破产费用不应该由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债权人只需要负责支付最起码的看管费用即可。我司欧王厂房雇佣一名人员,月薪1500元,完全胜任土地和厂房的看管工作。还有管理人拖延处置期间的看管费用不应该由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债权人只需要承担自管理人接管和第一次债权人之后六个月这一段时间看管费即可;

由于聘用与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有利害关系的山东西政律所、山东昊言律所作为管理人,二律所根据法律规定应回避,同时山东西政律所违规转让职责,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请法院对二律所隐瞒利害关系事实进行处罚,追究其涉嫌利益输送、渎职、滥用职权方面的刑事责任,并由其承担因其利害关系导致6年不能处置担保物给烟青公司造成损失2000万元;

8、一切行为都应该依法办理。

在刚刚结束的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明确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性,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面对债权人的合理诉求,开会研究却拒绝答复,债权人一再催促,管理人及其主管部门甚至主管副市长都恶意拖延,通过工作会议多次扯皮,拖延超过6年。同时,栖霞市政府、栖霞市工信局、栖霞人民法院、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等一直采取各种措施拖延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栖霞市政府及工信局屡屡干预司法,致使管理人无法独立行使职权,更导致债权人权利一直被侵害;栖霞人民法院受制于栖霞市政府及工信局,在该案中一直没有发挥作用,没有行使管理和监督权,更没有拒绝其干涉,没有进行留痕和记录,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之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管理人严重渎职,事事以需要请示市领导,一请示就是一年半载来拖延履行职责,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滥用职权。以上种种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又该如何相信二十大报告中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呢?如此恶劣的营商环境怎么能建设起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法治政府?政府没有亲商安商的良好形象,没有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拿什么来吸引外来投资者,拿什么来给地方经济社会带来蓬勃健康的发展呢?对债权人来说,这场漫长的拉锯战似的折磨又什么时候才能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呢?

栖霞市人民法院“有案不立”。针对栖霞市人民政府和栖霞市工信局的“行政干预司法”行为,我司在栖霞市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遭到栖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恶意阻拦,拒不给立案,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七、目前清算组存在问题如下: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和选任违反法律规定,执行破产事务过程中也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1、2016年,栖霞市人民法院违反《企业破产法》,以指定清算组的名义规避了公开选任管理人和竞争性选任管理人,按规定清算组中律师应该由技术部门从管理人名单库中随机选任或是竞争性选任,本次选任未履行该程序;

2、山东西政律所于洁律师名义上为清算组成员,实际执行破产事务的是山东昊言律所王培浩律师,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违反《企业破产法》不允许管理人转让职责的强制性条文;

3、烟青公司在实际与清算组对破产工作打交道时主要是与清算组组长在联系,王培浩律师只是负责出具部分文件,其在清算组中承担工作量非常小,而且平时也在烟台工作,在栖霞市无常驻人员;

4、2020年8月26日,栖霞市人民法院明确经清算组会议决定,同意省高院管理人名单库中二级管理人山东西政律所的于洁律师辞职,由清算组推荐的山东昊言律所(不清楚烟台金源破产案件为几级破产案件,山东西政律所为二级管理人,山东昊言此时是否具备二级管理人资质?不清楚是否违反规定)王培浩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及法院并未就此事向债权人会议发送任何通知,只是在2019年烟青公司多次索要王培浩律师身份证明文件时才给提供;

5、山东昊言律所与破产案件债权人在整个破产存续期间一直存在未了结委托代理关系属于有利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回避。2016年山东昊言律所曾向栖霞市国土局查询烟台金源土地档案,该时山东昊言律所与交通银行烟台分行(金源破产案件债权人)有委托代理关系,2017年管理人文件中明确王培浩律师就是破产管理人,即使2020年8月26日,山东昊言律所与交通银行烟台分行仍然有委托代理关系;

6、另外自破产立案前三年起到目前山东西政律所、山东昊言律所与交通银行烟台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均存在顾问关系,属于最高法需要回避的利害关系,法院、清算组及两个律所无视最高院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涉嫌利益输送。

7、栖霞市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最高院关于“有案不立”规定,请求有关人士对此予以监督。

以上所反应的一切均为实情,无一丝参假,请领导调查核实,债权人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请求社会进行监督,还我公司一个公道,还法律以尊严。

                                                                                                                              实名举报人:滕先生